概要近年来,贪污受贿犯罪早已沦为中国老百姓大大关心的问题。某种程度,我国司法机关也在大大地希望强化压制此类犯罪。
当前情况下,根本性的行贿案件呈现出逐步下降的态势,行贿犯罪相当严重损毁了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老百姓拒绝夺权贪腐官员和惩办贪腐的市场需求大大加剧。因此,只有通过强化对此类犯罪,尤其是对受贿罪的处罚,才能符合民情、迎合民意,增进社会的人与自然与平稳。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之后,非法行贿他人财物并且为他人攫取利益的,包含受贿罪。
对于“为他人攫取利益”这一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非常艰难。尽管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之后行贿了他人财物,但却没为他人攫取利益,这也出了他们为自己不作有罪申辩的理由。
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着诸多有关“为他人攫取利益”这一要件的观点和观点,一些人主张保有这一要件,而另一些人则建议中止这一要件。在赞同保有论的人当中就受贿罪的这一要件的地位也不存在着分歧,主要有“原有客观要件说道”、“主观要件说道”、“新的客观要件说道”和“双最重要件说道”。
本文用现实的案例引向受贿罪中“为他人攫取利益”的争议焦点,从“为他人攫取利益”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以及法律历程谈到,然后,本文就关于“为他人攫取利益”要件保有与中止的各种争辩不作了讲解并展开了评析,接着明确提出了“为他人攫取利益”归属于客观要件,是受贿罪的适当包含要件,且限于于“新的客观要件说道”,应该不予保有。最后,本文明确提出了应如何解读“为他人攫取利益”这一要件,以及怎样确认“为他人攫取利益”这一不道德。关键词:为他人攫取利益,受贿罪,利用职务便捷,新的客观要件说道第一章“为他人攫取利益”要件阐述第一节“为他人攫取利益”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索要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行贿他人财物,为他人攫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该条规定根据行为人提供财物的有所不同方式,将受贿罪区分为主动的索要型和被动的非法行贿型。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讲,前者不拒绝不具备为他人攫取利益,而后者拒绝有为他人攫取利益。正如张明楷教授指出“举发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就正式成立受贿罪,但是受贿的只有为他人攫取利益,才正式成立受贿罪。
”一、索要型所谓索要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主动向他人索取或勒索并缴纳财物,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取财物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给财物的被动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答案》和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全面推行)》关于受贿罪的说明皆认为:索要他人财物的,不论否“为他人攫取利益”,均可包含受贿罪。
举发不道德可以是指明的,也可以是似乎的;可以是本人必要索要,也可以是通过他人间接索要。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由于与被动行贿型行贿相比较而言,索要型行贿的主观恶性更加相当严重,情节更加险恶,社会危害性更大。二、非法行贿型所谓非法行贿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被动地非法拒绝接受对方保险费自己的财物,其基本特征是行贿人保险费自己财物的主动性和受贿人拒绝接受他人财物的被动性。至于行为人被动的程度,可以是在行为人主动保险费财物后,连句客气话也没谈,毫无顾忌地拒绝接受;也可以是一再直白拒绝接受后而最后拒绝接受;还可以是行贿人当时留给财物本人并不知悉,当行贿人回头后才找到并拒绝接受。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答案》和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全面推行)》关于受贿罪的说明皆认为:非法行贿他人财物的,必需同时不具备“为他人攫取利益”的条件,才能包含受贿罪。但是为他人攫取的利益否不顾一切,为他人攫取的利益否构建,不影响受贿罪的确认。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条第2项更进一步明确指出:所谓“为他人攫取利益”,还包括允诺、实行、和构建三个阶段的不道德。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不道德,如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明确提出的明确关说事项,允诺为他人攫取利益的,就不具备了为他人攫取利益的要件。
坚称他人有明确关说事项而行贿其财物的,视作允诺为他人攫取利益。攫取的利益既可以是不顾一切的利益,也可以是不不顾一切的利益;既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所谓财产性利益。
可见,“为他人攫取利益”是行贿型受贿罪的不可或缺要件。第二节“为他人攫取利益”要件的法律沿革,“为他人攫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要素,不是根本就有的,在新中国的刑事法律中经历了一些变化。为了需要更进一步解读为他人攫取利益要件,做到它的来龙去脉,接下来我们将分阶段对为他人攫取利益要件的发展历程展开探究。
1952年政务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严惩贪腐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挪用、偷窃、索取、收买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受贿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不道德,皆为贪污罪。”该规定将受贿罪作为贪污罪的一种不道德,没规定行贿的包含要不具备为他人攫取利益的要件。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受贿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可见,在当时,法律也没将“为他人攫取利益”规定为受贿罪的要件。198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明确应用于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案(全面推行)》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他人攫取利益,而索要或者非法行贿他人财物的不道德。”似乎,这一司法解释是将“为他人攫取利益”作为构罪特征之一在受贿罪概念中加以阐释的。据此,举发型与行贿型的受贿罪,其正式成立都拒绝行为人为对方攫取利益,至于攫取的利益是不顾一切还是不不顾一切,皆在所不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行贿他人财物为他人攫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自此,“为他人攫取利益”在法律中首次获得证实。
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答案》认为:“索要他人财物的,不论否为他人攫取利益”,均可包含受贿罪。非法行贿他人财物,同时不具备“为他人攫取利益的”才能包含受贿罪。为他人攫取利益否构建,不影响受贿罪的正式成立。
根据1997年《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索要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行贿他人财物,为他人攫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仍拒绝受贿罪的包含需不具备“为他人攫取利益”要件。通过以上“为他人攫取利益”要件法律沿革的详细总结,我们可以获知:“为他人攫取利益”要件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这也充分说明了有关这方面法律在大大获得完备,同时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倾向,指出“为他人攫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不可或缺要件。因此,在中国的现行刑法中,“为他人攫取利益”是包含受贿罪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二章“为他人攫取利益”要件的理论争议受贿罪中,“为他人攫取利益”要件的争论不休,仍然以来都倍受争议。究竟否不应归属于包含要件,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至今都没构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因这些争议不但牵涉到到刑法理论的科学建构,而且必要牵涉到到在实践中如何精确确认受贿罪,从而也影响着如何有效地压制更加相当严重的行贿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主要构成了保有说道和中止说道两种观点。第一节保有论的主张保有说道指出,刑法将“为他人攫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包含要件有其历史原因,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必须,具备容许受贿罪惩处范围的起到,可以将拒绝接受不顾一切的赠送与行贿区别出去。
同时,为他人攫取利益是区别受贿罪与全然的诈骗、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关键界限。对受贿型受贿罪,从增大犯罪圈的意愿抵达,仍不应将“为他人攫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包含要件。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攫取利益与利用职务之之后行贿他人财物是有机整体,是以权谋私的交换条件,是侵害受贿罪客体的不可或缺要件。行贿与贿赂的关系是对价关系,行贿人之所以向受贿人贿赂,是因为他手里有职权,可以符合自己的某种必须,受贿人之所以能行贿他人财物,也是因为他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行贿人攫取利益。
从法律理由上分析,由于刑法维护的是职务行为的不能勾结性,所以刑法对受贿罪包含要件的叙述,必需解释行贿财物不道德侵害了这种法益,关键在于行贿财物与职务行为间否具备对价关系,因此,刑法条文在“非法行贿他人财物”之后,加到了“为他人攫取利益”的要件,目的解释二者具备对价关系。保有说道还包括客观要件说道、主观要件说道和主客观要件统一说道,其中客观要件说道又还包括新的客观要件说道与原有客观要件说道。后记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我的硕士研究生生涯将要完结,三年也就这样不知不觉的过去了。
总结这三年的自学与生活,我心里深感受益匪浅。在这三年当中,有哀伤,也有喜乐,但一直铭记于心的是我对老师、同学和朋友们的感谢之情。衷心感谢我的导师杨丹副教授,没老师的精心指导自己会成功地已完成论文的文学创作工作,每次与老师的交流与交流总能给我相当大的灵感,或是使我找到思维上的严重不足,然后希望使自己展开更加了解的探寻。杨老师道德与学术锐意,尊重澎湃的胸襟、谦虚朴素的为人,令其我如沐春风,倍感温馨。
总有一天感人老师所传授的各种法律科学知识,总有一天感人老师在个人人生观、世界观上的引领。杨老师的高尚品德将总有一天沦为弟子一生找寻的目标。
南师法学院国际法研究室由一群身怀绝技的老师构成,这里闪耀着智慧与活力的火光:张国平老师渊博的学识与缜密的治学态度令其每一个国际法学子神往而又肃然起敬;肖威老师灵活的思维令人惊叹;郑玲丽老师很深的学术功底沦为每一个研究生学子崇拜的对象。衷心感谢这三年期间每一位老师的传道授业与解惑,使我受益匪浅。
“可怜天下父母心”,在我将要道别学生生涯之时,我最想要对我家人说道的是,因为有了你们的反对和希望,才有了今天的我,你们是我行进路上不竭的动力。你们的哺育之恩,珍惜之情我会永生感人。但每当想起与自己同龄的人都已能独立国家经商、担任起孝敬父母、赚钱养家的责任,而自己仍花费着父母的血汗钱、衣食无忧地执着自己的理想,深深的愧疚感之后不会油然而生。自己足以做到的也不能是加倍努力,期望早日学有所成来感激父母的养育之恩。
此外,在三年的自学生活中,获得了我的师兄毛春彬、张玉恒的关心和协助,在此回应深深的感激。没你们的协助和反对是没办法顺利完成我的学位论文的,我们之间的友谊将永存。
最后,在三年的自学生活中递了一些朋友并结为了很深的友谊,沦为我生命中一笔宝贵的财富。硕士研究生生活将要完结,同时也意味著新的人生旅程将要开始。期望在今后的自学生活中自己需要之后希望,不断进步,不明白各位老师、同学及父母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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