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9日,5名自驾游游客攀上天祝马牙雪山主峰海拔4447米探险时,因路况不明,再加体力不支,受困山顶。事发后,经过多部门人员21个小时的解救,受困游客才全部安全性下山。诸如此类自助游意外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那么在参予这些活动时,组织者、参与者该留意哪些事项来确保安全性?并该留意哪些法律问题?当出现意外时,受损害者又该如何赔偿?案例1.车祸致驴友残疾 两组织者判处赔偿金2009年8月,兰州市民刘某等11名驴友相聚去武威冰沟河森林公园旅游回到途中,搭乘的金杯面包车再次发生侧翻,车上人员皆有有所不同程度伤势。其中刘某伤势最轻,经临床包含两个部位九级残疾。
之后,刘某一纸诉状将两名组织者告上法庭,赔偿23万元。2011年8月,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两名组织者共计赔偿金刘某损失费10.8万元,两被告明确提出裁决。2012年2月9日,兰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自驾游打滑致人一级残疾 全车人共计担赔偿金2013年2月,重庆市江北区某公司同事朱某、李某、陈某和包某相邀出外自驾旅游,陈某又邀请了何某、王某、余某,大家誓约所有费用实施AA制,朱某出有面向谭某借出了别克商务车作为自驾游工具。何某驾车途中,由于车速过慢,车辆冲向路面,致朱某一级残疾。
随后,朱某诉至法院拒绝驾驶员何某分担赔偿金责任,车主谭某分担适当的过错责任,其余同行者在过错责任内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总计拒绝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151万余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何某分担80%的赔偿金责任,其余责任由其他自驾游成员联合承担,总计赔偿金被害人朱某69万余元,并上诉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3.自助游驴友死伤 组织者判处无责2007年3月6日,北京市民郝某、张某在网站论坛上发帖,誓约于3月10日的组织一次由网友强迫甄选参与的野外登山活动,声明参加者对自己的不道德及后果胜几乎责任。领队除拒绝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掌控费用和公开发表账目外,不对任何来往路途中再次发生的危险性、所产生的后果负责管理。孙某看到帖子后,强迫甄选参与。
在活动中,路线有所更改,不间断行驶多达12小时,远超过了原计划。孙某忽然经常出现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丧生。事发后,孙某的父母控告拒绝郝、张及网络公司连带赔偿金各种损失40余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指出,组织者郝、张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不分担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的经营者义务,出现意外后也遵守了适当的救助义务,裁决上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某父母上告,驳回裁决。
2008年11月,北京一中院裁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主持人:嘉宾: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振仪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主持人:自助游这种旅游方式,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定性的?朱振仪:与旅行社的组织的组团旅游有所不同的是,自助游的的组织形式比较牢固、自由化程度较高。
自助游过程中,参与者权利融合、强迫参与,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负责管理决定路线、行程等事宜,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意味著的管理权,活动不具备营利性质。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分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阮磊:在法学理论上,参予的成年人有能力对自身不道德的风险性做出合理辨别,并独立国家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驴友在参与自助游时,早已告诉或应该告诉风险的不存在,当致害风险再次发生时,也应该责任轻视。比如足球、摔跤比赛或搭乘飞机、高铁等社会活动,都归属于强迫承担风险。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这种风险皆是社会普遍认为可以不存在的风险。但是,如果活动的的组织机构是一种商业行为,比如旅行社,或者由他人的蓄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责任的分担须要另当别论。主持人:自助游过程中有可能牵涉到的车祸风险有哪些?限于的法律规定明确是什么呢?阮磊:自助游的法律风险主要展现出在以下方面:一是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风险,自助游过程中常常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按照长时间的交通事故区分责任。二是发生意外死伤时的损害赔偿风险,受害人的损毁必须由他人分担的条件,最少拒绝他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或蓄意。
比如自助游的发起人或起的组织领导起到的人员,在山洪多发季节将公厕帐篷搭起在地势低凹区域,洪水致人伤害的,涉及人员不应分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朱振仪:就国内目前的法律状况看,我国目前对自助游这种旅游形式还没专门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把明确车祸总结为两种:一是驴友因其相互之间或受到驴友外第三人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纠纷,对于侵权行为性质的车祸,一般都是以《侵权行为责任法》为主要依据展开处置;二是驴友在自助游期间因消费、交易、出租等原因引起车祸的,则按照所对应的法律关系,限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条文来展开责任区分。主持人:自助游过程中发生意外,如何区分责任?组织者否有赔偿金责任?朱振仪:在使用权自助游中,组织者只胜一般的心地善良维护义务,而不分担与旅行社非常的责任。
针对自助游过程中所再次发生的车祸,显然原则还是首先要对自助游的性质做出一个辨别和界定,其次再行根据自助游的的组织形式、参予人员、明确车祸再次发生的原因等事实展开责任的承担。就组织者本身而言,确认其否负起对受害者驴友的赔偿金责任,要看其否对驴友负起安全性确保义务,要看其对驴友所受损害的再次发生否不存在罪过。阮磊:如果组织者对于车祸伤害的再次发生并无重大过失或者蓄意,则不应该由组织者来承担责任。必须认为的是,自助游的基本特征是更为专业的,是不具备适当的户外常识的主体自发性的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形式,驴友之间的照料以及类似情况下的救险,皆是道德拒绝,而非法律拒绝。
组织者往往在活动发动后,也改变为驴友中的一员,其与其他驴友之间不不存在意味著的硬性管理和领导关系。这也是法律有条件让其承担责任的原因之一。主持人:自助游发生意外时,作为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分别做到哪些应付工作?受伤者如何赔偿?注意事项有哪些?朱振仪:自助游的主要属性有误法学理论上的强迫承担风险的不道德,但这种风险自担并不是意味著的。在自助游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作为组织者和同行的驴友,对受害者的驴友负起民法一般意义上的救助义务。
这意味著,不论车祸是否是由组织者或同行驴友必要造成,在车祸再次发生后,组织者或同行驴友皆不应大力地展开救助,避免所受损害不断扩大或者因车祸导致次生伤害。如果因组织者或同行的驴友救助不力等原因导致受害人损失不断扩大或再次发生次生伤害的,则要分担一定的责任。阮磊:赔偿本身就不存在风险,自助游引起的民事纠纷堪称不存在取证难、过错责任区分无以等特点。
作为表达意见者,要准确辨别涉及的赔偿金责任人并搜集好事故再次发生、损失程度、责任人负起罪过的涉及证据,同时还不应适当保有产生的费用票据、病历资料等凭证。主持人:如案例3中,作为组织者和参与者不应如何做到才能视作正当理由?朱振仪:在自助游时组织者为回避风险,一般拒绝参加者签订一份风险轻视的协议。该协议的目的之一是向参加者重申该运动的潜在风险,二是一旦再次发生死伤,组织者之后藉此主张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条款虽然是在双方强迫的前提下签定,但是如果正当理由条款减免了组织者的慎重留意义务,则该正当理由条款不应科违宪。阮磊:我建议,公布自助游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不应强化对自助游风险的宣传解释,并对活动的组织者展开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便于参加者展开辨别、自由选择,尽量减少组织者的责任。
而作为参与者而言,则要把风险防止意识时刻放在首位,要自觉遵守交通、屏蔽防灾、安全性防止等方面的不道德法则,并认识到所参与活动的风险性并采行大力有效地措施加以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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