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后,业界对第35条极为注目,国家旅游局在贯彻执行《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问题庐山会议、《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报》等文件中也对购物决定、贿款性质等问题不予具体。《旅游法》第35条整顿目标为零负团费市场顽疾,笔者指出,这个顽疾的病因主要在于行业外的外因与行业内的内因。
外因主要是一些购物场所、旅游景区等企业对旅行社及导游实行的商业行贿不道德,为超低团款的价格填补获取了确保;而内因则是导游员群体利益相当严重缺陷,特别是在是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合法利益得到有效地维护,其与旅行社的对话机制不完善,并且维权风险成本过低,这就为旅行社向导游卖团获取了土壤。笔者指出,针对内因,可以考虑到在旅行社行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调整行业内劳资关系,确保好广大导游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外因,对商业贿赂、行贿双方实行严厉打击,从而超过标本兼治的目的。集体合同的特点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最重要法律制度,我国1994年制订的《劳动法》首次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规定了这一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之为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睡觉请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定的书面协议;所称之为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定的专项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特点可以归结以下4点:一就是指集体合同的签定目的来看,是为了确保员工群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提高群体劳动关系,增进企业和员工人与自然发展;二就是指集体合同的签定主体来看,是企业与企业工会(仍未创建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选代表或是由本单位职工民主引荐代表);三就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来看,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备约束力,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议定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此外,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沦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足,即集体合同有规定而劳动合同并未不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集体合同的规定就可以视作劳动合同的内容。四就是指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来看,集体合同议定后,应该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展开注册备案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之所以盛行于现代各国,是因为在维护劳动者利益和协商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备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代替的功能,并且这种功能在旅行社行业中最为引人注目。第一、集体合同可以填补法律法规的严重不足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归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展开维护只是法律所拒绝的最低水平,而法律意图并不是期望对劳动者利益的维护意味着逗留在最低水平上,但想通过劳动法律的方式规定更高的标准又难道无法实施。
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誓约,从而使劳动者利益维护的水平实际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另外,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商的规定有可能较为原则,相对于简单非常丰富的劳动关系而言不免有所疏忽。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这些共性问题作出誓约,从而更加明确地规范劳动关系。
例如:为确保导游群体的权益,《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导游为旅游者获取服务的,应该在包价旅游合约中写明导游服务费用。那么,漏服费应该原作为多少,由于地区经济、导游级别等差异,法律无法统一确认。因此,通过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从而增强导游员劳动报酬提供的确保力度。
第二、集体合同可以填补劳动合同的严重不足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因为单个劳动者是比较弱者,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不免违心地拒绝接受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定集体合同,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公平协商,防止劳动者不得不拒绝接受不合理条款。当前,一些旅行社在劳动合同中不为导游员投保、劳动报酬过较低、经常出现意外事故不向导游员赔偿金,甚至向导游卖团,而导游也无法与企业有效地协商解决问题或合理抗衡,同时也为零负团费的实行祸根了伏笔。集体合同的签定,可以充分发挥工会、导游代表等的组织或群体的起到,并引进政府、企业、员工三方协商对话机制,从而有效地增进行业身体健康发展。
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性设计从我国法律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性设计来看,其核心内容主要还包括集体合同主体、集体合同内容、集体合同议定三个层面。一、集体合同主体集体合同既然归属于合约的范畴,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合约主体是谁?对哪些人产生法律效力?《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睡觉请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公平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睡觉请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议定集体合同。因此,可以显现出,集体合同主体(即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劳动者群体。《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乎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备法律约束力。
因此,集体合同的效力及于企业和企业的全体员工。那么在旅行社行业中,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为旅行社和以导游员为主体的全部旅行社员工,并且旅行社和旅行社的全体员工都要受到集体合同的约束。
二、集体合同内容集体合同内容普遍,主要还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睡觉请假、劳动安全性与公共卫生、补足保险和福利、女职工类似维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集体合同期限、违背集体合同的责任等劳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三、集体合同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来分析,关于集体合同的议定,明确还包括:确认集体协商代表、双方协商及合约签定、集体合同审查生效3个方面的内容。
(一)确认集体协商代表。既然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员工,那么在签定集体合同前,双方必需派遣代表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展开协商。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该对等,每方最少3人,并各确认1名首席代表。⒈员工群体一方的协商代表及首席代表确认。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员工群体一方的协商代表及首席代表有2种产生方式。其一,如果用人单位创建了工会,那么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此种情况下,首席代表应该由工会主席兼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遗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兼任。
其二,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创建工会,那么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引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表示同意。此种情况下,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
⒉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及首席代表确认。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兼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兼任。
(二)双方协商及合约签定。在协商及合约签定的过程中,明确还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明确提出协商拒绝。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涉及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展开集体协商的拒绝。
一方明确提出集体协商拒绝的,另一方应该在接到集体协商拒绝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与对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展开集体协商。第二、草拟集体合同。
主要工作为:⒈搜集资料,合约双方不应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⒉印发,搜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持的意见;⒊草拟议题,制订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明确提出协商一方草拟,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联合草拟;⒋商定方案,双方确认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联合确认一名非协商代表兼任集体协商记录员。第三、展开协商。作好上述工作后,双方才可举办月协商。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人,一般来说按下列程序展开:⒈宣告议程和会议纪律;⒉一方首席代表明确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拒绝,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拒绝做出对此;⒊协商双方就商讨事项公开发表各自意见,积极开展充份辩论;⒋双方首席代表概括意见。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的,应该构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署。⒌集体协商并未达成协议一致意见或经常出现事前并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协商。
终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第四、合约审查会。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该递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辩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辩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参加,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表示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得通过。第五、签订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三)集体合同审查生效。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定后,应该自双方首席代表签署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将文本一式三份上报劳动确保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确保行政部门自接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并未驳回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15日内驳回,不应将《审查意见书》递送双方协商代表。
双方接到后,应付驳回的事项经过集体协商新的签定集体合同,并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该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以必要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发布。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方案设计融合旅行社行业特点,笔者指出,可以考虑到采行以下措施来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从而确保导游群体的合法权益,增进行业身体健康发展。第一、以一定区域为单位,实行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单一旅行社与本单位员工签定集体合同的方式来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优点是简便易行,特别是在在规模较小的旅行社实行更加具备较好的社会样板效应。
但是其短板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通过单一旅行社来签定集体合同,无法构成规模效应,导游群体的覆盖面严重不足,不会造成群体之间的差异化,并且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展开指导。因此,可以考虑到以一定区域为单位,实行行业性集体合同。所谓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所指在一定行业内,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适当行业内企业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睡觉请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展开公平协商所签定的集体合同。
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行,近年来行业性集体合同获得了较慢发展。可以说道,实行行业性集体合同不利于跑出单个企业的局限,增进某行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公平协商,从而在更大范围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回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代表议定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议定区域性集体合同。具体实施中,可以由旅游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协商当地工会或行业性工会与旅行社协会展开集体协商,签定集体合同。
一些地方性法规关于集体协商代表也有指导性规定,比如《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兼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的组织选派,也可以由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选或者许可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二、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工会、旅行社、政府有关部门三方协商对话机制三方机制,是所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通过更为平稳的方式,对劳动关系根本性问题展开交流协商的机制。《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联合研究解决问题有关劳动关系的根本性问题。2001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北京开会了国家协商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创建了国家级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目前,各省、市基本都创建了旅游协会,但是旅游行业性工会并不完备,可按照《工会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创建全国的或者地方的旅游行业工会;以此为基础,逐步实行由旅游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旅游行业工会以及旅行社协会创建起三方协商对话机制,联合处置集体合同遵守过程中的纠纷以及导游群体利益确保问题。依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违背集体合同,侵害导游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拒绝旅行社承担责任;因遵守集体合同再次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问题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仲裁、驳回诉讼。通过这样的机制,可以强化导游群体与企业之间公平协商的基础,防止旅行社行业因用工问题而产生的恶性竞争,并从旅行社向导游卖团这个零负团费的终端环节加以管制,从而倒逼行业完全恢复理性的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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