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进一步前进排污权有偿用于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进一步前进排污权有偿用于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报送、各直属机构:排污权是指污水处理单位经核定、容许其废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用于和交易试点,获得了一定进展。为更进一步前进试点工作,增进主要污染物废气总量持续有效地增加,经国务院表示同意,现明确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拒绝(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用于和交易试点工作。创建排污权有偿用于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根本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意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内容,将对更佳地充分发挥污染物总量掌控制度起到,在全社会竖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增进经济社会持续身体健康发展产生大力影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作好试点工作的最重要意义,处置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维持经济稳定发展、新的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做到好试点政策实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前进试点工作。(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最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起到,积极探索创建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排放量鼓舞约束机制,增进污水处理单位竖立环境意识,主动增加污染物废气,减缓前进产业结构调整,贯彻提高环境质量。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用于和交易制度基本创建,试点工作基本已完成。
二、创建排污权有偿用于制度(三)严苛实施污染物总量掌控制度。实行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是积极开展试点的前提。试点地区要严苛按照国家确认的污染物排放量拒绝,将污染物总量掌控指标分解成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掌控下限。
试点的污染物有误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展开总量掌控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引人注目影响的其他污染物积极开展试点。(四)合理核定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是试点工作的基础。
试点地区订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水处理单位排污权的首度核定,以后应以每5年核定一次。现有污水处理单位的排污权,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掌控拒绝、产业布局和污染物废气现状等核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污权,不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
排污权以污水处理许可证形式不予证实。试点地区不得多达国家确认的污染物废气总量核定排污权,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水处理单位核定排污权。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
(五)实施排污权有偿获得。试点地区实施排污权有偿用于制度,污水处理单位在交纳使用费后取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污水处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享有用于、出让和抵押等权利。对现有污水处理单位,要考虑到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提高拒绝,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获得。
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扩建、改建项目追加排污权,应以要以有偿方式获得。有偿获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减免其依法交纳排污费等涉及税费的义务。
(六)规范排污权转让方式。试点地区可以采行定额转让、公开发表拍卖会方式转让排污权。
现有污水处理单位获得排污权,应以采行定额转让方式,转让标准由试点地区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污染管理成本、环境资源匮乏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认。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扩建、改建项目追加排污权,应以通过公开发表拍卖会方式获得,拍卖会底价可参考定额转让标准。(七)强化排污权转让收益管理。
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缴纳,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划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转让收益专责用作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囤积、挤占和侵吞。
交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小、重复使用交纳确实艰难的污水处理单位,可分期交纳,交纳期限不得多达五年,首次缴款不得高于应缴总额的40%。试点地区财政、审核部门要强化对排污权转让收益用于情况的监督。三、减缓前进排污权交易(八)规范交易不道德。
排污权交易不应在强迫、公平、不利于环境质量提高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展开。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认。试点初期,可参考排污权定额转让标准等确认交易指导价格。
试点地区要严苛按照《国务院关于清扫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贯彻防止金融风险的要求》(国发〔2011〕3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九)掌控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应以在各试点省份内展开。牵涉到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展开。
火电企业(还包括其他行业采买电厂,不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应以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展开牵涉到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并未超过拒绝的地区不得展开减少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展开排污权交易。(十)转录交易市场。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希望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植政策。试点地区要大力支持和指导污水处理单位通过出局领先和不足生产能力、清洁生产、污染管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增加污染物废气,构成“富余排污权”参与市场交易;创建排污权储备制度,买入污水处理单位“富余排污权”,主动投放市场,重点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本性科技样板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希望社会资本参予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污权交易。(十一)强化交易管理。
排污权交易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由适当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横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组织。排污权交易已完成后,交易双方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申请人更改其污水处理许可证。
四、增强试点的组织领导和服务确保(十二)强化的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的组织领导,制订明确不切实际的工作方案和设施政策规定,创建协商机制,强化能力建设,主动拒绝接受社会监督,大力稳健前进试点工作。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试点申请人展开证实,并强化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商,对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等给与必要反对,按照各自职能分别研究制订排污权核定、使用费缴纳用于和交易价格等管理规定。(十三)提升服务质量。
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开发表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缴纳用于、排污权拍卖会及买入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掌控拒绝等信息,保证试点工作公开发表半透明。要优化工作流程,严肃作好污水处理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污水处理许可证派发更改等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因应,大力研究制订帮扶政策,为污水处理单位参予排污权交易获取便捷。(十四)严苛监督管理。
污水处理单位应该精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重点污水处理单位不应加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保证装置平稳运营、数据真实有效。试点地区要增强对污水处理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增大执法人员监管力度,对于超强排污权废气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污水处理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不予曝光。
试点省份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其他地方可参考本意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要追踪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作法,强化政策研究,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用于和交易制度奠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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