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倒数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倒数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两项标准的涉及问题问了记者发问。问:两项标准制修改的背景是什么?问: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施行于2005年,在规范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面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但是随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修改公布,原标准早已无法适应环境新时期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必须,主要展现出在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追加了PM2.5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中缺少涉及的技术拒绝。(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调整了数据的有效性规定,设施实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HJ 633-2012)具体了空气质量日报和鉴时报的内容,而现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中涉及的技术拒绝与新标准的拒绝不相符。
(3)目前动态公布空气质量的拒绝,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明确提出了更高的拒绝,因此现行规范中对监测子站确保通判的内容和拒绝,以及对监测设备标准传送和质量掌控的拒绝都必须更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备。(4)原标准中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加装与竣工验收部分早已分开立项编成适当标准,因此必须适当的调整。
基于以上原因,生态环境部的组织对原标准展开修改。问:两项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问:与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的涉及内容较为,两项标准在以下方面展开了改动和完备:(1)皆具体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划入标准的管理范畴。(2)修改了原标准中关于系统维护管理部分的内容,减少了日常运营的涉及拒绝。
(3)修改了原标准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掌控部分的内容,具体了用作量值传送的计量器具不应按计量测验规程的拒绝展开周期测验,具体了用作工作标准的臭氧发生器或光度计的传送周期与拒绝,移除了钢瓶标准气体、流量标准传送的方法,移除了用于渗入管传送的方法,减少了对动态校准仪中的质量流量控制器的校准拒绝等。(4)修改了原标准中精密度审查和准确度审查部分的内容,对精密度和准确度审查新的展开了定义,并规范了精密度和准确度审查的方法和拒绝,规定准确度审查与精密度审查人员不专门从事所审查仪器的日常操作者和确保等。(5)移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拒绝,修改了数据有效性辨别的拒绝。此外,《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倒数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减少了细颗粒物(PM2.5)倒数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营和质量掌控拒绝;修改了颗粒物倒数自动监测系统包含与拒绝,细化了对颗粒物仪器配有温度、湿度、压力检测器的拒绝,减少了β射线粗颗粒物监测设备不应还包括动态冷却系统,波动天平法细颗粒物监测设备不应还包括滤膜动态测量系统的拒绝等。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倒数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补足了对差分吸收光谱法监测设备的质控拒绝。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倒数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倒数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两项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起到主要有哪些?问:目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自动监测居多、手工监测辅,倒数自动监测结果已普遍用作各地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环境空气质量名列等行政管理工作,涉及各方对自动监测结果的准确性高度注目。本次公布的这两项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中运营与质控技术规范内容作出的修改,覆盖面积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六项常规污染物指标,侧重规范了自动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营与质量掌控不道德,将在确保倒数自动监测系统有效地平稳运营,规范运维和质控过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方面充分发挥最重要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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